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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小组。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可成立小组,五人以上可建立支部委员会。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单位、行业、地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基层委员会。
基层组织的建立、合并和撤销,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并在条件具备时,可以设立直属基层委员会、直属总支部、直属支部。
第四十一条 党小组选举组长一人,任期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分别由基层、总支部、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到五年,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分别在基层委员会委员、总支部委员会委员、支部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基层组织的负责人经选举产生后,均需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
1. 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 学习科学发展观,
3. 学习宪法、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
4. 学习本党历史和章程。
5. 根据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
6. 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7. 积极主动开展各项活动。
8. 积极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
9. 并围绕本单位、本地区的中心工作,
10. 充分发挥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促进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11. 组织党员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
12.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13. 反映情况,
14. 提出意见,
15. 为本党开展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社会服
16. 务活动提供信息和建议。
17. 组织党员定期过好组织生活,
18.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19. 增强团结,
20. 共同进步。
22. 关心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23. 为党员服务,
25. 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党员和所联系的归侨、侨眷、留学回国人员及海外侨胞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26. 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27. 讨论对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28. 吸收党员,
29. 收缴党费。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四十三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为了更好地发挥参政党的作用,必须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素质。
第四十四条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组织,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培养中青年干部,以推进新老合作交替。
第四十五条 党的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党章程所规定的党员义务,并且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 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3.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4. 热心本党工作,
5. 有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
6. 解放思想,
7. 实事求是,
8. 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
9. 牢记为人民服务、致力为公的宗旨,
11. 热心为党员群众服务,
13. 密切联系党员群众,
15. 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16. 遵纪守法,
17. 清正廉洁,
18. 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
19. 刻苦学习,
20. 勤奋敬业,
21. 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23. 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
24. 作风民主,
25. 善于团结同志,
27. 包括团结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30. 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1. 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批评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各级干部必须服从党组织的领导和安排,接受组织的考核和考察。
第四十四条 各级干部必须服从党组织的领导和安排,接受组织的考核和考察。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属于中央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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