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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党的组织系统包括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中央组织是中央委员会。地方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直辖市区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委员会。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小组。
第十四条 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原则是:
-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地方组织服从中央委员会。
- 党的各级委员会由选举产生。
- 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 党的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经常听取并及时处理下级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下级组织要认真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第十五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代表会议,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会议的委员会决定。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要问题,调整和增补选委员会部分委员。地方各级组织召开代表会议应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十六条 党的各级常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召集委员会扩大会议(地方组织不设常务委员会的由主委会议召集),讨论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要事项,扩大的范围由召集会议的机构决定。
第十七条 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成员应模范遵守本党章程,发扬民主,密切联系党员群众,虚心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批评和建议,认真接受党内监督,建立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并制定相关的制度和措施。
第十八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的产生,应经充分酝酿协商,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采用等额或差额选举办法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以保障选举人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个别领导成员,如因特殊原因,可以由上级组织任免。筹建地方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上一级组织任免。
第十九条 由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般应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但同一职务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届。在任期中可以根据任职年龄界限、工作需要、本人意愿等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组织的建立和变更,由上一级组织审核,并逐级呈报中央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尚未成立省级委员会的地方,根据工作需要并在条件成熟时,可设中央直属的组织。
第二十二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及其领导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推进政治交接,切实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要着眼于多党合作事业的长远发展,切实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组织发展应坚持以归侨、侨眷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和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注重政治素质,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地稳步发展。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讨论并决定本党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修改本党章程;
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上届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领导全党的工作,对外代表本党。中央委员会的职权是:
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讨论并决定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选举中央常务委员会,选举中央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会议。主席会议的任期同该届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是中央的决策机构,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任期同该届中央委员会。
中央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领导全党工作。在主席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驻会副主席组成主席办公会议,主持中央的经常性工作。
每届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本党的经常性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新的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为止。
第三十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主席会议提名,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免。根据工作需要,中央委员会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主席会议任免。
中央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主席会议任免。
中央委员会应切实加强中央机关建设,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三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中央委员会履行参政党职能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任期同该届中央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主任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免,副主任由主席会议任免。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代表大会的召开、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草案)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和上级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2. 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 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4. 选举同级委员会;
5. 选举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四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的全部党务工作,对外代表本党地方组织,其职权是:
1. 贯彻执行上级委员会和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
2. 定期向上级委员会报告工作;
3. 听取和审议同级常务委员会或主委会议的工作报告;
4. 讨论并决定本地区组织的重要事项;
5. 选举常务委员会,
6. 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委会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同级委员会选举产生后,报上一级组织核准备案,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主委会议的任期同该届委员会。
新一届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委员和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届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提出,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常务委员会委员和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后报上一级组织核准备案,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任期每届五年。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委员会的任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主委会议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是地方各级组织的决策机构,在地方各级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地方委员会的职权。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组织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的任期同该届委员会。
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委会议领导地方各级组织的工作。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委会议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每届地方各级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主委会议,在下届同级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本党的经常性工作,直到下届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常务委员会、主委会议为止。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地方各级主委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不设常务委员会的,由委员会任免。根据工作需要,地方各级委员会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地方各级主委会议任免。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其负责人由主委会议任免。
秘书长、副秘书长、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报上一级委员会核准备案,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
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切实加强地方各级机关建设,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地方各级委员会履行参政党职能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任期同该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领导成员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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