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要承受犯罪行为带来的各种伤害,甚至他们家人的生活也会因之而受到影响。因此,无论从人道主义出发,基于对被害人权益的尊重,还是维护公民对国家的信赖、对法秩序的信守,都要求国家尽可能地对被害人的权益提供保护。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子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也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告人经济能力有限等原因并不能真正承担赔偿责任,往往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陷入极端困难之中,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被害人受伤后无钱治病、无法生活、子女辍学等情况,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创伤进一步加剧,从而怀疑社会公正,削弱对国家法制的信心,甚至产生反社会心理,用非法手段报复社会,制造新的犯罪和被害人的案例。如:发生在厦门的2003年"9.17"危险物品肇事案、"8.9"重大责任事故案,被害人在医院无钱治病,就多次纠集20多名家属到政府部门上访,要求解决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及厦门形象。因此,建立并完善刑事案件被害人补偿制度有其必要性及紧迫性,建议尽快设立刑事案件被害人补偿救济基金,专门对无法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的被害人进行适当补助,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法,表面上对被害人进行救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要点》中已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工作报告中也提出正在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以保护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此外,司法实践中,我国目前已有10个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了试点工作,去年共为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发放救助金780余万元。他们的做法为厦门建立该项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救济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中"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有利于防止被害人向犯罪人的转化,能够有效地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建议相关部门重视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出台相关文件,尽快设立被害人补偿救济基金,并制定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为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打好坚实的基础。